在拆迁过程中,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未知人员持有协议,甚至可能是空白协议,找到拆迁户,说按照机关或领导的指示要求拆迁户签字,但不会出示具体证明文件或物品,许多拆迁户混淆签订不合理的拆迁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者撤销?
有下列情形的,拆迁协议无效。
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一方必须是具有职权的行政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征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组织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村民委员会、拆迁公司等民事主体或者其他无权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以无行政主体资格为由确认签订的行政协议无效。
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在双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中,征收人减少被征收人权利或者增加被征收人义务的,征收人不能提供法律依据的,可以要求确认协议无效。
3.客观上不可能实施行政行为的内容。
当行政行为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时,也是一种重大而明显的违法行为,可以要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4.其他重大、明显违法的情形。
能否达到重大明显违法程度是法院的重点审查对象,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例如,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有认真核实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签订协议的主体既不是被征收人本人,也不是被征收人在签订前委托授权他人。被征收人签订后未予认可。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将第三人确定为被征收人和补偿对象,并与其签订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严重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房屋征收部门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可以认为达到了重大和明显的违法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主体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的,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协议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明显违法:
1.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2.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3.客观上不可能实施行政行为的内容。
4.其他重大、明显违法的情形。
五、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无效情形。
《民法典》规定了许多民法行为无效的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认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纯粹利益以外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符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和对方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拆迁过程中过程中遇到上述情况,一定要及时联系专业律师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