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房屋未登记的建筑面积能否获得征收补偿?
由于未注册建筑形成原因的多样性,在征收补偿工作中难以识别和处理未注册建筑,需要区别对待。
实践中对未登记房屋性质的认定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具有行政审批证明文件的房屋性质认定。
在建房之初,根据当时当地的规定,建房人已经取得了土地、建设等部门的批准,办理了各种审批手续,但由于年龄较长或暂时无法进行行政登记,相关部门应根据现有的证明文件直接确定房屋的性质和所有人。
二、未完成行政审批证明文件的房屋性质认定。
如果房屋有行政审批证书,我们可以确认房屋的合法性。但是,对于未注册房屋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者审批手续存在相应问题此时应如何处理?
第一种方法,当事人自行到有关职能机关进行行政确认。
第二种方法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机关进行行政确认,因为我国实行土地利用管制制度(指国家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利用,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认原则根据土地利用情况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于已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登记簿有误外。
对未登记的建筑物,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认定和处理结果进行评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补偿被征收人未登记的空地和院落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指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当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和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并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因此,对于未登记的建筑物,并非绝对不能得到补偿,只要在相关组织部门的调查过程中,经核实为合法建筑或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就可以得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