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当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不能就征收补偿达成协议时,为了促进征收进度,往往先强制清理表格,然后将征收补偿直接纳入被征收人的银行卡,强制征收。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将补偿直接纳入银行卡是否意味着履行征收补偿安置义务?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假设法律允许这种操作,一旦未来有征收项目,征收方可以先征收,然后直接付款。不需要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征收项目进展会很快。虽然有利于政府项目的实施,但对于广大被征收人来说,无异于被抢劫,敢怒不敢言。法律是善良的,保护弱势群体当然,这种不公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会被允许合法化。
参考最高法院案例:在刘诉安徽省县政府行政诉讼中,第一、二审判决以败诉告终,主要原因如下:本案被告县政府提供征地调查表、征地预公告等证据证明,被告县政府计划征收69亩集体土地仍处于征地阶段,是征地行为的早期程序,被告县政府挖掘土地边界,准确定界土地勘察,土地勘察行为是被告县政府征地的早期相关工作,对刘的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
经最高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刘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起诉行政行为的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楚。二审没有纠正,也认定事实不清楚。刘没有与被起诉县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虽然被起诉县政府在实施清理行为后将征地补偿和幼苗费转入刘的银行卡,但这并不意味着刘已经承认了被起诉县政府的行为,刘主张一些未支付补偿费的林地已经被清理干净。二审法院以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为由驳回刘的起诉,适用法律不当。清理地上附着物的目的不影响该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一、二审法院认为,被起诉县政府的清理行为是为了挖掘拟征用的土地边界,对刘的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也是适用法律不当。
在集体征地过程中,即使征地机关履行了支付补偿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仍不交出土地的,也应当通过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达到收回土地的目的。行政机关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侵犯附着物所有人合法权益的,地上附着物所有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未与行政机关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虽然行政机关在清理行为后将征地补偿和幼苗费用转入当事人的银行卡,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已经承认了行政机关的行为。
值得提醒的是,即使政府直接将补偿金纳入银行卡,也不要使用这笔钱,直接寻找专业律师来保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