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当遵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法定可撤销、无效理由的,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不得随意反悔。
但有些被拆迁人不知道哪些文件签署即使同意补偿条件,有些被拆迁方或村委会欺骗,相信对方说根据其他协议给予补偿,签署协议只是一种格式,有些可能直接签署空白协议。这些被拆迁人经常签署从邻居那里听到线索——他们被欺骗了,他们可以得到的补偿基础不是他们同意的合理补偿。
那么,签订补偿安顿协议是否只能认栽?以后还能反悔吗?
实践中,拆迁协议无效的主要原因有:
1)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不在合法拆迁范围内;
2)作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的拆迁人,不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
3)双方作为代理人签订的拆迁协议,逾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的,无效;
4)被拆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5)拆迁协议本身违法的,不符合有关同意文件规则的,拆迁协议无效。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虽然被拆迁人可以因上述原因主张拆迁协议无效,但事实上,真正解决签订补偿协议后悔的问题并不像纸面上说的那么简单。实际操作仍然适当困难,不同情况下的处理方法也不同。
如果只是协议发现别人比自己的补偿条件好,补偿金额高,法院不会支持,所以再次提醒大多数被拆迁人,必须小心,仔细审查拆迁补偿协议,必须聘请专业律师专业审查协议内容,毕竟,拆迁关系到家庭未来生活的方向,一旦错误是普通家庭无法承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