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换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事项签订了补偿协议。
本条款所涉及的过渡期是什么,具体规定是什么?
拆迁选择安置房。如果是现房,就不存在安置过渡期的问题。协商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可以搬进安置房。只有当安置房是期房时,才会出现安置过渡期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拆迁安置过渡期是指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活动中腾空房屋后搬进新安置房前的这段时间。
城市房屋拆迁过渡期是多少时间?
安置房的交房期限,首先要看安置补偿协议中是否有约定。如有约定,约定优先;如无约定,安置房为期房的,交房期限一般为24-36个月,可通过查询被征收房屋所在省市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如果拆迁方在上述期限后仍未交付安置房,被拆迁人可以要求增加临时安置房。由于物价逐年上涨,生活成本也相应增加,很难保证多年前确定的临时安置费不降低现有生活水平。因此,当被征收人超过过渡期后仍未提供安置房时,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增加临时安置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应当遵守过渡期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不得拒绝搬迁至安置房,腾出周转房。
如果你已经决定选择安置房,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要注意与拆迁方明确约定,如果超过正常过渡期,过渡费应按什么标准支付。一般来说,如果超过正常过渡期,过渡费可以按双倍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