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改革开放的背景下,中国数亿村集体男性成员放下镰刀和锄头,南下沿海地区或一些发达城市工作。随着村里男性成员比例的降低,交通也越来越方便。村里的妇女也逐渐流向村外,一些妇女也去其他城市工作,一些妇女嫁给了几十公里的县或几百公里的其他城市。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我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城市化发展建设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点之一,随之而来的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之前结婚的女儿已经出去几十年了。她有资格获得相关土地征收的赔偿吗?
所以,要了解上述问题,首先要了解几组概念。
外嫁女人的定义是什么?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小组关于已婚妇女权益纠纷的研究报告对农村已婚妇女进行了特别定义:狭义的已婚妇女是指与村外男子结婚,户籍仍留在村里的妇女。
如何确定外嫁女性?
当我们考虑已婚妇女是否有权分配补偿时,首先要考虑已婚妇女是集体组织经济的成员。
目前,我国法律对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还没有明确界定。但根据《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一些地方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原则性规定:集体成员按照法定程序决定。
因此,一般来说,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确定一个人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三者一致,可以确定该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对于已婚妇女,在确定土地征收补偿计划时,子女仍在原村集体生产生活,未迁出村的已婚妇女、已婚妇女及其家属享有与村集体成员同等的土地征收补偿权。
外嫁女有几种常见情况?
一、农村女嫁给农村男。
嫁给农村男人的女人是最常见的。农村妇女户籍未迁出原籍,原籍有承包地,男子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向已婚妇女分配土地或土地补偿的,认定已婚妇女仍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地拆迁时,应当享受与其他被征收人(村民)同等的待遇。
二、农村妇女嫁给城市男。
结婚妇女嫁入城市男性后,在实践中,从保护结婚妇女的权利出发,认为只要结婚妇女不将户口迁入男性,就应认定结婚妇女仍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但是,如果已婚妇女自愿将户口迁入该男子,则应认定她失去了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因此,如果户口仍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原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拆迁时,应将已婚妇女纳入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享受与其他被征地农民相同的补偿和安置政策。
三、丧偶或离婚。
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来看,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离婚或丧偶后迁回原籍生产生活,不再在其他地方享有相关权益的,一般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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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户口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原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拆迁时享有与村里其他被征收人同等的待遇。
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妇女和男性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犯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侵犯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还明确规定:妇女和男性在农村土地承包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犯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计划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地方法规、自治法规和单行法规已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的除外。
通过以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我们可以知道,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三者一致,可以认定已婚妇女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同等的征地补偿和安置待遇。
征地时,以结婚为由不给予赔偿的,可以判断为违法行为。可以与当地征收办协商协商,要求适当赔偿。如果问题仍然无法解决,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及时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