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农村征地拆迁比较普遍,甚至有些地方一个村庄的大部分或全部土地或房屋都被征收了。此时,许多地方按人头分配征地补偿,拆迁安置房面积,或根据人头或户头发的补偿安置方案。
然后,有人问,当我们在这里征地拆迁时,我妻子怀孕了。未出生的胎儿是否应计算征地补偿、安置房面积或人头费?今天,让我们详细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如果胎儿在分娩时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上述两项规定是什么意思?也就是说,未出生的胎儿在法律上并不是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因此他不享有相应的权利,也不承担相应的义务。只有两种例外可以被视为胎儿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继承遗产或有人赠与胎儿财产。
参与征地补偿、安置房面积、拆迁补偿人头费的分配显然不属于遗产继承和捐赠。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胎儿不能享有分配征地补偿、拆迁安置房面积和拆迁人头费的权利。
也许写完上面这句话,就会有当事人说,你说错了,你说胎儿不能享受分配,为什么我们这里分配呢?
这个问题提得很好。我说胎儿不能享受征地补偿的分配。拆迁安置房面积和拆迁人头费的补偿权从法律角度为大家分析。有些地方还将未出生的胎儿纳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对象,这实际上是所有被征收人对胎儿的财产赠与。
也就是说,法律规定胎儿无权分配。因此,村里决定不以村民会议的形式给予胎儿份额并不违法。但村民会议一致讨论决定,给未出生胎儿算一份。此外,未来村里其他财产的收入分配将考虑未出生胎儿的份额。那么,这可以看作是所有村民都愿意把自己的部分权利给这些胎儿,这符合胎儿在接受赠与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为会员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七款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因此,我们必须记住,未出生胎儿的征地补偿是否必须以村民会议的形式作出有效决定。一些地方村干部未经村民会议表决,私自决定向胎儿分配征地补偿、拆迁安置房面积或拆迁人头费。这种做法实际上损害了其他村民的合法权利,这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根据我国法律,未出生胎儿不能享受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但全体村民共同决定给予未出生胎儿份额,同时,全体村民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