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协议书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典》。
在征收拆迁中,存在这种情况:征收项目刚刚启动不久,被征收人对项目的补偿方案等内容尚不确切知晓,拆迁方就开始逼签了。“什么都不知道呢就让我们签字”。
很多被拆迁人就是在这种稀里糊涂的状态下盲目签订了补偿协议或者拆迁意向书、先行搬迁拆除协议等其他书面协议,过后才发现落入了圈套之中。
大部分人遇到这种情况,以为事已至此,尽管协议并非出于自愿而签订,但白纸黑字、板上钉钉,已经签字了就没有办法了。其实并非如此,逼迁的协议可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关于补偿安置协议的特征
1、双方互为意思表示: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方主体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因此属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也叫行政契约。
行政契约的一方,行政主体是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尽管行政契约与民事契约不同,双方主体地位并不平等,但既然是契约,必然要符合契约本身固有的性质。包括双方互为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这是契约行为最重要的标志。
2、第二个本质特征是自愿原则。任何一类契约,如果不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而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契约可能被变更、撤销甚至可能无效。所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征收人必须在被征收人自愿的基础上、与被征收人充分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才具有法律效力。
3、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遵循等价有偿原则。一般契约的内容作为财产流转的法律形式,必须基于财产流转的事实。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行政主体与被征收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契约,同样要遵循等价、有偿,即契约正义原则。
3、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当然适用。在行政主体(征收人)未依据协议约定,向被征收人履行补偿安置义务时,被征收人有权依法拒绝履行协议义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通常是交房义务,集体土地征收或宅基地征收是交地义务,也就是行使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只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而不消灭其履行效力。抗辩权原因消除后,仍需继续履行协议。
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只有被征收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才能维持协议双方的利益平衡,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不被侵害。
强迫下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有效吗
如前文所述,安置补偿协议的本质特征是自愿原则,强迫拆迁户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拆迁补偿协议要双方自愿签订才有效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遇到逼迁该怎么做?
1、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及时提起有针对性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项目合法性展开全面调查。在项目启动初期,信息不对等是制约被拆迁人作出理性选择的最大问题。因此,被拆迁人需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及时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从而获取更多的项目信息,打破这种信息上的不对等。
2、带动周边被拆迁人抵制逼签行为。对补偿方案、标准不满的被拆迁人要能够团结起来,组织起来,才能最大限度的遏制不法侵害的发生。邻里守望、互相帮助取证,这些事情做好了,违法逼签者势必会有所忌惮,一旦逼不动了,好好谈就是自然而然会发生的事情。
3、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律师函的作用在于将案件拉回到法律的轨道上来,明白、直接地告知与拆迁相关的各级政府部门被拆迁人已经委托了专业律师,不再是不懂法律的“小白”了。这对于拆迁方而言是一定会发挥震慑作用的,促使其违法行为有所收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