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朋友在征收拆迁过程中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多年后,房价大幅上涨,但安置补偿仍未获得,拆迁房屋尚未实施。此时,行政机关领导在征收时换了很多工作,拆迁办公室也不见了。面对行政机关对补偿安置协议的忽视,人们只能消极等待吗?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双方必须按照协议履行职责。一方不履行职责的,另一方可以提起诉讼,法律将按照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相关责任。
具体到安置补偿协议安置补偿协议中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取决于双方之间的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根据小编的经验,在实践中,一些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了延迟交付支付违约金,但一些补偿安置协议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在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在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公布或者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同一地段同一房屋的租金标准确定。因此,被拆迁人可以要求安置房屋所在地区类似房屋的租金赔偿损失。
拆迁户应明白,我们签订的补偿协议受法律保护。为了防止纠纷,解决纠纷,不仅仅是一张白纸。发生纠纷时,应及时提出法律程序。无论我们通过什么程序,我们的目的都是解决纠纷,所以我们必须选择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