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不管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我相信大部分被征收人都认为只要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那么就代表着拆迁工作结束了。其实我不这么认为,咱们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署补偿协议只能理解为双方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不能理解为拆迁工作结束,至于拆迁工作结束该以什么内容表示?我理解为征收方将货币补偿款全部打给咱们被征收人,或者是已经将安置房提供的被征收人才能视为拆迁工作结束。今天,我所带来的这个案例是拆迁户近十年都未获得征收方提供的拆迁补偿款,大家觉得这位拆迁户还能获得拆迁补偿款吗?
基本案情概要
张先生在河南省某地区有一处住宅,且拥有该房屋的相关证件。在2001年6月份的时候当地行政机关发布《征地公告》,并于同日,征收方与张先生签订了《补偿协议》,双方约定征收方共计支付张先生各项赔偿款8万元。结合征收方发布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来看,被征收人可以在道路施工完成后回迁到原址重新搭建房屋的,当地行政机关也会为回迁重新建造房屋的被征收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以及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没过多久征收方就开始给被征收人支付拆迁补偿款,可张先生等啊等,怎么也等不到自己的拆迁补偿款,马上征收方就准备着手实施道路建设了,张先生心急如焚,便到当地行政机关进行咨询,当地行政机关的回复很简单,就是让张先生回去等通知,这一等就是十五年。由于迟迟拿不到拆迁补偿款,张先生只能将当初与其签署补偿协议的征收方作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主张征收方依法履行补偿职责。
律师解读
由于张先生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的时间是2001年,且中途经过了15年张先生才起诉,所以在庭审现场中征收方的工作人员大概率会以超过《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起诉期限,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张先生的起诉。但是张先生的起诉真的超期了吗?我认为不超期,因为双方在签署完补偿协议后,征收方未明确表示双方签署的《补偿协议》无效,那么该《补偿协议》就应当认定为有效,且张先生在15年期间一直向当地行政机关进行咨询,这可以说明张先生一直没有放弃自己的权利,也就是说张先生的起诉不超期。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已经作出了终审判决,高院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征收方在收到判决书的60日内,对张先生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