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房屋被强拆时,室内物品在清理前立即被掩埋。对于房屋中因强拆而损坏的物品,法院可以判决赔偿多少,目前还不清楚拆迁户是说赔偿多少,还是政府愿意陪伴多少?如果强拆部门根本不承认室内物品的存在,被拆迁人如何获得室内物品损失赔偿?
就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请1269号案件,与被拆迁人分享如何应对上述拆迁法律问题!
因强制拆除房屋,应当负责房屋内物品的清点登记和妥善保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为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原告因被告原因不能提供证据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当事人损失因客观原因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遵循法官职业道德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因被告原因不能提供证据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拆迁律师认为,行政机关在拆迁被拆迁人房屋时,未登记保存房屋内物品,未制作物品清单并提交被拆迁人签字确认,被拆迁人无法证明物品损坏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被拆迁人主张的房屋物品,包括衣物、家具、家电、手机等。,都是日常生活必需品,符合一般家庭的实际情况。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这些物品不存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确定被拆迁人主张的房屋物品的种类、数量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