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时,补偿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产权置换方式、补偿方式等。如果一开始选择产权置换方式,在履行过程中能否换成补偿方式?
基本情况:
牛先生的房子被征收了。牛先生选择了产权置换的补偿方式。根据征收人的安排,牛先生与安置房建设单位的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协议,房地产公司将安置房建成后直接交给被征收人牛先生,并同意房地产公司对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负责。协议约定的交付时间是去年3月,但一年后,房地产公司仍未能交付。甚至有传言说,房地产公司因为不能按时向工人支付工资而罢工,所以没能交房。牛先生多次与房地产公司协商,但对方的回答总是模棱两可。牛先生认为选择货币补偿更安全。牛先生能改变补偿方式吗?
首先可以确定,在协议不按时履行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征收方更换安置方式!
但这一要求应该向政府提出,还是向房地产公司提出?
律师观点:律师观点:
在接到牛先生的电话求助后,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在了解了案件的证据分析后,应以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
牛先生虽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安置房交付协议,但法定补偿主体是征收人。签订协议不能免除征收人的补偿责任。协议不按时履行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被征收人更换安置方式,上述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法院确认。
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安置房交付协议,但房地产公司未能履行,政府不能免除责任。政府拖延履行补偿安置义务的,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