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中,房屋由几个人共同所有,但只有一个人签署了拆迁协议。拆迁安置协议有效吗?
基本情况:
杨先生和妻子周女士有一所房子,有三个孩子。2014年7月21日,杨先生因病去世。2016年5月17日,鱼台县人民政府制定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了征收公告。杨先生买的房子也在征收中。2016年5月18日,鱼台县人民政府与妻子周女士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杨先生的长子杨某林觉得自己也是房子的共有人,所以在征收前要签字认可。
律师解读:
本案的重点是被告鱼台县房屋拆迁服务中心与周女士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要确定法律效力,首先要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被征用房屋的登记所有人为杨先生。在杨先生和第三人周女士共同生活期间,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该房屋应当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杨先生于2014年7月21日死亡。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应当依法继承,无遗嘱。财产的一半应当归第三人周女士所有,另一半应当转化为遗产,依法由周桂香的三个孩子继承。因此,2016年5月房屋被征用时,被征用的房屋应当由周女士和三个孩子共同所有。
政府在征收有共同关系的房屋时,应当与全体共同所有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得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被告重新行政:
综上所述,鱼台县房屋拆迁服务中心与周女士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违反法定程序,协议无效。
在此也提醒大家,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疑问,最好请专业律师帮你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