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委托拆迁评估的,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
当房屋面积小于实际面积时,是否只能按权属登记面积获得拆迁补偿?
案件详情
湖北湖北的张女士,家中房屋实际可用面积为15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及所有权档案记录面积为121平方米。
可以看出,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房屋所有权登记的面积,但拆迁人告知张女士,补偿面积只能按房屋登记面积计算,走廊、厨房、庭院面积不计入补偿范围。
张女士认为,她的际房屋面积超过房屋登记面积,仅按房屋面积补偿不合理,补偿过低。
但张女士上次和拆迁人谈话是在去年,现在这个问题被搁置了,现在她不知道如何自己的权益。
法律解析
相关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解释。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评估。
申请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估。被征收人仍对补偿有异议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鉴定和处理。
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救济路径
拆迁办公室在测量房屋面积时,往往会减少被拆迁户的房屋面积。
那么,当我们房屋在拆迁办公室测量的面积小于房产证上的面积时,我们可以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九条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地方作出解释。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
首先,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其次,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最后,对补偿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的救济路径,当测量面积与房产证上的面积不一致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异议。
法律只规定违法建筑面积不予补偿,无证面积不予补偿,但规定无证面积应当依法调查有关事实,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因此,无证面积不等于违法建筑面积。有必要调查被拆迁人在建房屋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不能仅仅因为没有登记确认不予赔偿。
被拆迁人认为征收方补偿面积认定错误的,应当及时起诉征收方的行政确认。为避免征收方认定行为生效后,给被拆迁人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增加后期补偿难度。
律师建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面积不仅以房本面积为准,还应计算过道和小院的面积。
在实际操作中,要根据实际测量面积进行核算,可以明确项目情况和补偿安置方案,争取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