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实施是一个动态的、连续的过程。为了取得良好的效果,我们不仅需要一个和谐的征收环境,还需要素质的政策执行人员。纵观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我们意识到维权也是一个动态、连续的过程。为了取得良好的效果,双方需要冷静客观地处理问题,也需要专业律师的高水平服务。
下面的陈先生,就是这样一个比较冷静的当事人。
2003年,陈先生与村委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先生向村委会购买两栋房屋,并将房屋后墙外脚向北延伸5米以上,价格4万元。
2008年,陈先生的父亲又购买了0.2亩土地。2016年,由于建设文化特色城镇项目的需要,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并发布了《征收补偿安置实施计划》和《征收公告》,明确征收单位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镇政府,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征收补偿计划向县政府报告,作出补偿决定和公告。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计划在拟征地范围内张贴公告,专门存入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征收时,镇政府委托评估公司评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价值。
陈先生房地产评估报告建筑面积50平方米,评估单价2120元/平方米,房屋及附属物总价150100元。陈先生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拒绝签订征收协议。
2019年10月15日,镇政府工作人员向陈先生送达房屋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通知,告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估。
2019年10月,陈先生的房屋被镇政府强制拆除。至此,陈先生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经过多次调查和仔细研究,陈先生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陈先生房屋的征收违法;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陈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人民政府应当共同赔偿陈先生房屋拆迁造成的损失。
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类似案件:
案例一:
李先生住的房屋被列入棚户区改造工程,因此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围。
2018年8月,街道办事处与李先生儿子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李先生应于2018年8月28日前将房屋腾空并移交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拆除。如果李先生逾期不腾空,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向天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来,李先生没有把房子移交。
2019年3月20日,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强制拆除李先生的房屋。李先生只能向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认为,街道办事处作为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来,法院裁定,街道办事处拆除李先生的房屋是违法的。
案例二:
县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委托评估机构对刘女士住的房屋进行安全评估。房屋被认定为危险房屋,县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于2020年7月向刘女士作出危险房屋拆迁和应急避险决定,2020年8月作出实施决定,上述文件认定刘女士未采取措施控制危险房屋,县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将拆除原告房屋。
律师认为,出具评估报告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评估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评估报告是违法的。经调查研究,律师帮助刘女士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审查和行政审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原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房屋危险等级鉴定的依据,刘女士对上述《危房拆迁与应急避险决定》和《执行决定》分别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上述《危房拆迁与应急避险决定》和《执行决定》。
因此,如果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征收程序不合法、评估报告漏洞、补偿不支付、安置房不支付、村委会侵占补偿等情况,应优先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其权益,这也是被征收人的最佳选择。与其选择困难的信访道路,不如选择在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样你就可以避免许多弯路,也有更大的希望成功保护自己的权利,为自己争取更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