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疑是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就拆迁安置补偿事项达成的正式书面协议。也是事后维权的重要证据。签订时要谨慎认真,不能疏忽。
那么什么时候可以签订补偿协议呢?一般在拆迁前,双方就补偿方式、评估标准、搬迁期限等公布的文件和协议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只有在协议中明确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这里公布的文件包括征地公告、征地补偿方案、房屋评估报告等。在签署过程中,应注意拆迁后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能降低,以便与拆迁方协商相关事宜。
拆迁协议不规范,往往会导致各种问题。不承认协议内容时,不要在压力下签字,这对以后的权利保护非常不利。
比如要求先搬走再补偿,违反了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再比如没有选择评估机构的自由,院落和空地没有合理补偿,补偿方式不能选择,签约主体无效。
案例1
拆迁协议效力不大。
赵先生在秦安县的一个村子里有一处房产,后来涉及到拆迁。他是一个独立的被拆迁人,拆迁部门以他为被拆迁人做了征收评估价格分户报告。但后来得知,拆迁部门私下与父亲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
赵先生不能接受,于是起诉了法院。经法院审理,确定拆迁部门与赵先生父亲签订的协议无效。
陕西某地也签订了代理协议。王先生拥有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但当地征收部门与儿子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王先生起诉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签约人虽然是王先生的儿子,但未经王先生授权决该协议无效。
法律知识:未经拆迁人授权与他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这里的其他人是指任何人,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
案例2
房屋评估价格很低,行政诉讼追齐。
李先生在山东某地有一栋自建的多层建筑,面积300多平方米。面对旧城改造,征收方的评估价格只有50万。每平方米补偿不到2000元,与周边8000元的房价差别很大。
如果你同意这个补偿标准,你只能在周围买一套60平方米的房子。但对于李先生的异议,评估公司回复说,老房子只值这个价格。
因此,李先生拒绝签订补偿协议。规定期限后,征收方直接下达了征收补偿决定。几个月后,他最终选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并立即对赔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中重新论证了补偿价格,认为应与周边公寓价格一致,不能明显降低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因此,征收人最初给出的补偿标准非常不合理,即使房子很旧,也应该遵守这一原则。
征收方不愿在诉讼中花费太长时间,最终与李先生达成和解,愿意将补偿单价提高到7000元。这样,补偿从50万增加到200多万,李先生也成功地得到了补偿。
法律知识: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被征用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注意行政诉讼时效只有6个月,在与征收方的谈判和周转中不要错过诉讼时效。
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与谁签订的协议。
签订拆迁协议,首先要明确征收方和被征收方是谁。
根据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国家征收土地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告和组织实施。
其他部门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是违法的,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
2.注意拆迁协议内容是否全面。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拆迁协议应当包括被征用土地、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幼苗的补偿,以及被征用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住房补偿应确定为货币补偿、产权置换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设。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在拆迁协议中明确写明补偿金额。对于产权置换,房屋的面积、位置、房屋类型在协议中明确写明。
拆迁协议中还应注明支付补偿和交付安置房的时间。最后,应在协议中注明搬迁期、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并约定违约责任。
3.注意不要签订空白协议,协议一式两份。
空白协议存在巨大的风险,无论口头协议如何,但协议中没有明确的细节,也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事实上,不仅是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任何需要签订的协议或合同,都需要谨慎对待。合法的书面协议不保护一方的利益,而是保护双方的权益。
下次与人口头约定后,要不要顺便写个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