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房屋拆迁配合签字合规,不配合签字不合规这是违法行为,要知道违法建筑与无证合法建筑是不同的。
首先要明白,无证房产是没有房产证明的房产,为什么会出现无证房产这样的情况?
现实中有很多无证房产,由于历史原因被习惯性认定为居民所有,但居民没有相关所有权证书。
在第一种情况下,这些房屋建造得很早,符合当时国家的有关规定,在集体组织中只有一所房屋。(1)1986年以前建造的房屋。注:《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首次实施。(2)2008年以前在农村建造的房屋,有土地使用权证,无建设规划许可证。注:《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在第二种情况下,一些地区经历了多次拆迁,原始证书完整的房屋在拆迁过程中被承诺个宅基地作为建设用地。但村民建房后,宅基地审批失败,使有证房产成为无证房产。
由于历史或其他原因,上述两种无证房产不能简单认定为违法建筑。
第三种情况,无证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
当这些房屋面临拆迁时,居民最关心的问题是,没有产权证的房屋能否得到应有的拆迁补偿?
事实上,并非所有无证房产都能被认定为违法建设。
案例1
合法财产被认定为违法建设,多次维权终止国家赔偿。
张先生在农村有一栋已经建成并居住了几十年的房子。由于施工过程中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房屋审批发放产权证,成为无证房产。以此为由,拆迁方不仅表示没有赔偿,还以《责令限期拆迁决定书》认定张先生的房屋为违法建筑,并责令拆迁。
经有关法律咨询,张先生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责令限期拆迁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拆迁方不得在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强制拆除房屋。就在张先生与律师合作撤销决定时,他得知拆迁方已经将房屋夷为平地。
悲愤的张先生起诉拆迁方违法强拆,法院最终判决拆迁方违法强拆。不久之后,张先生拿着法院确认拆迁方违法强拆的判决,向国家提出赔偿申请。
案例2
明知征收还抢建,拆迁方依法后悔。
陈先生在城乡结合处有房子,也有相关的产权证明。一个月,居民们得知城乡结合处即将被拆除,在个人鼓励下,一些居民擅自建造房屋。据说房屋面积更大,赔偿会更多,陈先生最初的犹豫也做出了决定。
材料费、人工费等费用共计约20万元。陈先生在原来的基础上建了一栋三层的房子。陈先生期待着拆迁时原房屋的三倍赔偿。没想到,他等到了政府部门的《责令限期拆迁决定书》。
决定认定陈先生的房屋扩建部分为违法建筑,并责令限期拆除。最后,陈先生房屋拆迁后的赔偿金按房屋产权证上规定的面积计算。陈先生没想到,他不仅没能多拿钱,还拿到了原来扩建房屋的20万元。
这直接影响了陈先生一家的后续购房安置。看到未扩建的居民陆续购买了合适面积的房屋,陈先生后悔当初的违法建设。
这里来看看哪些建筑违法:
1)未经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
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3)擅自将临时建筑建成永久性建筑,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建筑。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无证房能否获得补偿,必须经有关部门调查确定。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
这两种无证房产没有实际危害,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没有对立。因此,不应简单地认定为严格意义上不予补偿的违法建筑。
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赔偿。
特别是明知已发布征收公告或即将被征收并恶意强制建设的房屋,其建设时间和事实都是违法的。为维护补偿安置的公平公正,这类无证房产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不得补偿。
因此,无证房产不一定是违法建筑,包括违法建筑和无证合法建筑。简单认定无证房产为违法建筑而不给予赔偿的,是侵犯被拆迁人的赔偿权。
无证合法建筑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不给予补偿或者补偿较少的,可以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及时上诉,收集提供资料证明财产因历史或者其他原因无产权证。维护其合法权益,争取应得的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