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过程中,拆迁户最关心的是能得到多少补偿。因此,签订合理的补偿协议对拆迁户来说是一件大事。
一般来说,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根据征收过程直接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另一种是对补偿条件不满,与政府部门协商,通过法律程序保护权利,最终达到认可的补偿标准,签订补偿协议。虽然方式不同,但最终通过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确定协商一致的补偿条件。下面,小边将详细说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应注意哪些方面。
一、签订协议的主体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在征收过程中,谁是与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换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也就是说,房屋征收主体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是拆迁办公室或者住房建设部门。
小编建议,如果有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开发商等作为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与您签订协议,一定要保持警惕!因为他们通常不是合法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
二、协议签订的内容要详细明确。
对于补偿协议的内容,被征收人不得走马观花,必须逐字仔细阅读补偿协议的内容。
首先,协议是否包含被征收房屋的详细准确基本信息,主要检查房屋面积和用途。
其次,协议是否包含明确合法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式,主要检查被征收人是否有权选择安置方式。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拆迁户,应当检查是否有明确的补偿金额、结算方式和支付期限。选择房屋产权交换补偿方式的拆迁户,应当检查安置房的位置、面积、户型、数量等。
最后,检查协议是否包括临时安置补贴、搬迁期限、过渡方式等。如果拆迁户和征收方在征收补偿协议中事先没有明确约定,将来很容易引起纠纷。当时,被征收人对补偿有异议,维权费时费力,难度加大。
此外,拆迁户在阅读补偿协议时,必须仔细检查是否有违约条款。例如,一些拆迁户选择了房屋产权交换的补偿方式。但是,协议只写了房屋产权交换的内容,但没有写征收人的违约责任。这样,如果征收人不按时交房,甚至三五年都住不进去,就会对被征收人的生活产生严重影响。如果当时有违约责任,征收人的责任会更容易追究,及时止损。
第三,绝对不能签署空白协议。
很多被拆迁户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征收方表示,征收涉及的户数太多,挨家挨户制定协议太麻烦,效率差。他们统一使用相同的协议,空出具体情况不一致的地方,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有些被征收人不愿意,所以他们在空白协议上签字。但你有没有想过,征收方收回征收补偿协议后,能否真正按照原约定的补偿条件填写空白协议?因此,拆迁户一定要注意,空白协议一定要让征收方当场填写清楚,拆迁户核对后再签字。
四、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不要相信口头承诺。
在与征收方协商谈判的过程中,一些拆迁户一旦听到满意的补偿条件,可能会失去理智,只凭对方的口头承诺与对方达成协议;此时,拆迁户一定要注意,无论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条件有多诱人,请明确要求征收方提出白纸黑字的书面补偿协议,最后一刻不要只听口头协议。
最后,小编要提醒大家,一旦签订补偿协议,就会产生法律效力,成为房屋征收部门对拆迁户进行安置补偿的依据。我们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必须谨慎,明确陷阱。如果分不清,一定要主动咨询专业律师,不要草率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