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规划中出现了许多房屋拆迁,过去房屋拆迁中也发生了一些纠纷。如今,我国房屋拆迁立法越来越完善,对被拆迁人的保护也越来越到位。
那么,被拆迁人应该如何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呢?让我们结合法律法规来解释一下。
2011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确定。
对被征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估。
住房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本文明确了被拆迁人可以获得的拆迁补偿和权力主张,即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确保被拆迁人能够获得足够的经济补偿,确保其后期生活无忧。
此外,本条赋予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价格提出异议的权利,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审查评估。
在谈到拆迁补偿价格和条件后,被拆迁人应腾出房屋等待拆迁。此时,许多被拆迁人担心拆迁后得不到补偿怎么办?在一些关于房屋拆迁的司法规定中,这也是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拆迁前补偿的法定程序原则。
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再搬迁。
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违法方式强迫被征收人搬迁。建设单位不得参与搬迁活动。
本条在明确了拆迁前补偿的法定程序后,也明确了房屋征收的补偿决定部门,即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本条通过提高补偿决定部门级别,避免执行部门借机降低补偿标准,挤压被拆迁人。
同时,对拆迁方式作出法律规定,避免强拆,维护社会稳定团结,进一步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不难发现,随着我国司法的进步,对广大人民私权的保护也越来越完善,被拆迁人也可以争取更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