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突然听到拆迁的消息,还是终于等待拆迁通知,都不会影响你立即成为拆迁第二代的快乐,沉默平静,复杂的小情绪逐渐产生两种想法:一种想法是维护自己的利益,另一种想法是获得应得的利益。拆迁补偿已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所谓的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拆迁后提供的补偿,那么是先拆迁还是先补偿呢?这已经成为一个首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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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典型的产权保护行政诉讼案件:李三德诉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件。
2015年10月,李三德将房屋腾空。2016年9月,陈家村委会拆除了房屋。为此,李三德提起了行政诉讼。
最高法指出,渭滨区政府在李三德腾空房屋并交付房屋钥匙后拆除房屋,形式上似乎是按照协议进行的,不违背李三德的意愿。但不可忽视的是,这种看似自愿是建立在被征收人李三德没有获得实质性补偿的基础上的。受政府承诺的奖励政策的影响,李三德与陈家村改革办公室签订了《拆迁过渡协议》,仅就过渡费、搬迁费和奖励金额达成协议,未对李三德进行实质性补偿安置。渭滨区政府以此为拆迁依据,不符合先补偿后拆迁的立法精神,不利于全面保护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法院认为拆迁是违法的。
法律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和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和房屋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被征收人依法取得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行政机关要想实现强制搬迁拆迁,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在取得人民法院许可强制执行裁定前,无权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