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很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不听取公众意见的情况下公布生效,补偿方案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如果对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不满意,能否直接提起诉讼?今天,律师将通过一个案例为您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3年4月,某县人民政府作出《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明确征收补偿方案见《某公园周边地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县房屋征收中心制定。房屋被征收人叶某等人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服。2013年5月,他向被告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补偿方案。被告作出不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原告叶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不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被告继续接受行政复议。
二、审判过程及结果。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的《公园周边地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县房屋征收中心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是征收决定的前期行为,是行政程序尚未结束的不成熟行政行为,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实际影响。被告对原告的复议申请作出的不受理决定没有不当决定,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继续审理行政复议案的诉讼请求。
原告拒绝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理论分歧。
实践中,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可诉有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处分性、特定性、单方面性和外部特征,符合独立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为组织实施征地而制定的。虽然只是征收过程中的一个程序,但补偿金额与被征收人有直接利益关系,对被征收人有实质性影响。依法应当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具有可诉性。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问题上,对被征收人的直接影响是房屋征收和补偿决定,征收补偿计划只是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对被征收人的利益没有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
四、总结观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订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问题上,对被征收人有直接影响的是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对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实现权利救济。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对补偿决定的审查还包括对征收补偿方案的附带审查,足以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征收补偿方案不能单独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
律师提示:律师提示:
在实践中,关于房屋征收补偿计划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案件情况,各级法院在实践中没有完全统一的标准。如果您遇到此类案件,最好咨询专业律师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