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被拆迁户对政府的拆迁安置政策不满意,拒绝搬迁。一些行政机关开始停水停电,迫使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尽快搬走。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今天,律师将为您分析:
一、公民合法用水。用电权益受法律保护。
公民合法用水。用电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用水。供水公司与相关电力有民事合同,受法律保护。但是,在具体实施停水停电行为之前,应当向被征收人作出书面催告,听取其辩护,然后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被征收人。行政机关未经法定程序直接对拆迁房屋采取停水停电措施,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也禁止。
二、救济途径。
被拆迁人享有法律救济权,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实施的停水停电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可诉的。被拆迁人可以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一条、《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具体来说:
1.看谁是断水断电的主体。
判断主体,主体为拆迁方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起诉。主体为他人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2.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查出申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电力、水、交通、通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和处理报告。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3.要求责令改正。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改正违法行政主体,依法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拆迁人可以根据本条款寻求救济。
4.寻求专业帮助。
如果拆迁方已经开始停水停电,建议被拆迁人寻求法律帮助。这是维权的最佳时机。可以请专业律师维权,获得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