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的全称是强制拆迁,是政府违反被拆迁人意愿的强制拆迁。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强制拆迁都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在什么条件下,这种强制性是合法的呢?今天,律师将为您分析:
1.在一种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是合法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应当附有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户。产权交换房屋和周转房屋的位置和面积。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不复议,不提起诉讼。根据行政强制法征收程序,向法院申请并通过强制拆迁是合法的,强制拆迁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机关和组织没有强制拆迁的权力。
其中,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被征收人必须给予货币补偿。产权交换房屋和周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七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既然是强制性的,就必须有法律授权和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授权和法律依据,任何人都不能采取强制行为。因此,强制拆迁的主体必须是有权采取强制拆迁的法律授权机关,被强制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拆迁条件。
二、强制拆迁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律条件:
(一)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其法律后果是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第二,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在实践中,一些市、县人民政府不遵守法律,非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没有没有赔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措施。实践中,强制拆迁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补偿协议,不搬迁;二是作出补偿决定,既不搬迁,也不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三)被征收人必须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转换房屋和周转房。
未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户的,不得强制拆除产权交换房屋和周转房屋的位置和面积。
(四)征收补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不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不适合强制执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