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时征收部门在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前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房屋强制拆迁后,房价上涨的,行政机关应当参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房价确定赔偿金额,还是应当参照房价上涨后同类房屋重置价格确定赔偿金额?
一种意见认为,房价上涨后,赔偿金额也应参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房价确定。原因如下:
首先,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计划给予被拆迁人补偿金额的,可以在同一地段重新购买商品房。被拆迁人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要求重新评估的根本意图是在合理补偿金额以上寻求更高的利益。房价上涨后,参照同类房屋价格确定补偿金额的,其他被拆迁人也会效仿,即使给予合理补偿,仍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寻求更高的利益,严重影响旧城改造效率。
其次,在补偿金额合理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不仅拒绝接受,而且没有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而是坐着看房价上涨,导致损失几乎翻了一番,因此被拆迁人有过错,因此,对于损失扩大部分,被拆迁人应承担。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拆迁房屋时,被拆迁人的直接损失与拆迁补偿基本相同,不得包括损失的扩大部分。
另一种观点是:房价上涨后,应参照同类房屋重置价格确定赔偿金额。原因如下:
首先,在日常生活中,判断某种商品的价格是否合理并不是绝对客观的,往往夹杂着复杂的主观心理因素。特别是对于房地产价格作为普通人财富的主要组成部分,在许多被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中很难形成绝对统一的理解,任何一方都有权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主张。关于确保补偿公平和提高拆迁效率的平衡,许多涉及拆迁工作的法律规范都进行了相关的制度设计,重点是提高拆迁效率。因此,确保公平的制度设计也是必不可少的,评估和裁决要求是这方面的体现。因此,允许被拆迁人申请评估是公平和效率平衡的结果,不能随意放弃。
二是确定被拆迁人扩大损失有两个前提:一是被拆迁人能够准确、肯定地预测房价在此期间会迅速上涨。显然,这一基本要求极其苛刻。其次,即使被拆迁人能预见房价上涨,他也应该有足够的财力购房。区政府实施违法拆迁后,继续要求被拆迁人完成上述两项自助行为是不合理的,完全打破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平衡,对行政相对人施加了过度义务。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直接损失的规定过于原则,反映在具体案件中。由于诉讼程序持续时间长,结合价格波动和不同时期同一物品使用价值的变化,如何确定直接损失往往存在争议。
我们认为我国拆迁行为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是规范拆迁,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基于此,非法拆迁案件中被拆迁人的直接损失应根据重置房屋的费用确定。否则,积极维权的损失将加剧,非法拆迁的成本将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