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往往不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甚至很多人在房屋拆迁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无法获得应有的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由于被拆迁人无法及时得到补偿安置,生活成本不断增加,生活压力越来越大。这与我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计有保障的精神背道而驰。那么被拆迁人如果一直得不到合理的补偿,该怎么办呢?
拆迁方未依法批准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争议,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权利人认为市、县人民政府不依法安置补偿,可以向地级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律职责。
在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的诉讼中,权利人应当首先确定其房屋涉及土地征用,并在征用范围内。权利人的房屋不涉及土地征用的,不得对权利人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不得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然后有人会问,我的房子已经被强制拆除了,不应该赔偿我的损失吗?即使不涉及征地拆迁,我的房子也被强制拆迁,难道没有办法弥补我的损失吗?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拆迁房屋与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之间存在交叉关系,但两者存在差异。涉及征地拆迁的房屋被非法强制拆迁的,当地政府已经出台了相应的补偿安置方案。因此,权利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或者提起确认强制拆迁违法行为的诉讼,并要求强制拆迁主体依法赔偿。被拆迁房屋不在征地范围内,没有相应的拆迁项目的,只是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强制拆迁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开始确认强制拆迁违法行为,维权,不能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如果涉及征地拆迁的房屋被非法强制拆迁,如何选择确认强制拆迁和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的诉讼?
强制拆迁违法行为确认后,由于强制拆迁主体涉及强制拆迁违法行为,可以要求其赔偿违法行为,赔偿金额一般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但是,确认强制拆迁违法诉讼的诉讼时效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由于其权利的特殊性,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的诉讼往往不受上述六个月时效的限制。
律师提示:在拆迁案件中,把握诉讼方向绝对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往往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更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