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请鉴定机构鉴定了你的房子。这是一所危险的房子。这是非常危险的。我们不能再住了。为了您和其他群众的安全,我们将限制您在三天内搬走。如果您拆除房屋,我们将向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作出强拆决定,对您的房屋进行强拆。在征地拆迁中,拆迁方的说法往往是强迫被拆迁人签订不公平、不合理的补偿安置协议,一种手段,一种套路,就是以拆除危房的名义拆迁。那么什么是危房,什么样的人才可以申请危房鉴定呢?下面律师将分析危房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危房的权威定义。
原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为危险构件,可能随时失去结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安全生活和使用的房屋。
根据上述规定,危险房屋的识别有严格的标准,最基本的标准是不能再保证生活和使用的安全。但在征地拆迁中,绝大多数被认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确保生活和使用安全没有问题,被认定为危险房屋的原因完全是拆迁方为了达到拆迁目的而故意安排的。
二、危房管理主体。
原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建设部负责全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
三、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
原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者用户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有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文件。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鉴定。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才是危房鉴定申请的主体,但在实践中,拆迁主体往往申请危房鉴定,如街道办事处、征收办事处,擅自委托鉴定机构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所谓的危房鉴定,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
四、危房治理程序。
原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者用户向当地鉴定机构申请危险房屋鉴定,由当地鉴定机构鉴定,房屋所有人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者修复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拒绝按照处理建议进行修复,或者用户有障碍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进行修复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上述规定,即使房屋被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业主的义务也只是及时加固或修复房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纳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然后依法拆迁。但在实践中,为了加快拆迁进度,降低拆迁成本,拆迁方往往有选择地将被拆迁人的房屋认定为危房,并按照拆迁危房程序强制拆迁。这种做法是故意避免拆迁补偿程序,滥用职权,是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五、律师提示。
如遇拆除危房而不是拆迁违法行为,保存拆迁方发布的危房文件,如《D级危房限期拆迁通知书》、《D级危房拆迁决定书》,对可以起诉的法律文件,及时提起诉讼,用法律武器揭露拆迁方的阴谋。
如果拆迁方坚持非法拆迁,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第一次报警,同时拍摄和保存强拆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锁定非法强拆主体,强拆主体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可以要求强拆主体赔偿强拆造成的财产损失,使强拆主体得到应有的处罚,也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