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师代理的征地拆迁案件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地方借口协议拆迁拆迁村民的房屋,这种拆迁方式在各地越来越激烈。今天,律师将分析所谓的协议拆迁是否合法。
一、协议拆迁的原因。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应当采取集体土地征收的方式,即市、县人民政府拆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需要使用房屋下的宅基地时,应当报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随着耕地数量的不断减少,为确保到2020年耕地红线18亿亩,基本农田红线15.8亿亩,国务院和省政府每年对建设用地的审批都有严格的指标限制。但为了追求GDP增长,地方官员无法获得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批准,想到了所谓的灵活方式,即不采取土地征用、全村搬迁、协议拆迁取得土地。
二、协议拆迁是违法的。
协议拆迁通常以协议的形式出现。签订协议的一方往往是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另一方是被拆迁户。表面上看,自愿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似乎是通过双方协商,实际上是违法协议。
三、协议拆迁没有法律依据。
拆迁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属于商业行政行为,属于新行政行为,本质上也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即审查行政行为的内容、程序和适用法律是否合法。
协议拆迁协议一般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部分被告提供土地管理法,部分被告提供市委、市政府、县政府文件作为协议拆迁的依据。但《土地管理法》没有协议拆迁的规定,市委、市政府、县政府的文件不能作为协议拆迁的法律依据。因此,协议拆迁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主体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的,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无效。因此,全村搬迁或者拆迁安置协议无法律依据无效。
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对全村搬迁安置协议的审查,也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全村搬迁安置协议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拆迁本质上是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征地批准后组织实施,全村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无征地批准,因此全村拆迁安置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
五、突破现行法律框架,不允许现行法律。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行终1347行政裁定认为,除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法律规定外,人民政府采取其他形式征收土地或房屋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也是现行法律不允许的。
综上所述,一些地方政府在村民自治的旗帜下实施的所谓协议拆迁,没有法律依据,突破现有的法律框架,应该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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