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居民为了生活的需要,往往会在原有房屋的基础上建造自己的临时房屋或者改扩建房屋。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建设前应先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由于各地区规划许可证审批情况不同,以及各种历史原因,建房时往往无法取得上述规划证书。因此,在拆迁过程中,如果拆迁方不能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往往会先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然后强制拆除房屋。这种房子是否应该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还有待商榷。但退一步说,真的不应该对违法建筑进行任何补偿吗?
我们认为,法定程序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行政机关未经法定通知程序剥夺对方自行救济权利,导致建筑材料损失扩大的,应当予以赔偿。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目的是促使对方履行法律义务,消除违法状态,但不产生剥夺他人享有合法物权的法律效力。非法建筑本身由具有一定价值的建筑材料组成,是非法状态的物化。非法建筑形式的非法性不能排除建筑材料的合法性,即非法建筑的非法状态并不妨碍对方对建筑材料的所有权。
从表面上看,非法拆除的结果与非法建筑的合法拆除相同,但程序正义对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两者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不同。强制拆迁程序合法的,对方不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视为放弃建筑材料所有权,行政机关对建筑材料的损坏不承担赔偿责任;在非法拆除的情况下,建筑违章状态不确定或者虽然违章状态确定,但对方可以自行拆除,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对建筑材料的物权价值。行政机关剥夺对方自行拆除的权利的,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
赔偿应限于建筑材料可能减少的合理损失范围。行政机关的赔偿应当适应其过错,但非法拆迁造成损失的根本原因在于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因此,赔偿范围仅限于理论上的救济范围,即相对人可以通过自行拆除减少的损失。对于与建筑物融为一体、可分性差的建筑材料,无论谁拆除,都会对这部分建筑材料造成损坏,这些建筑材料不在赔偿范围于违法建筑但独立、可分割、拆除后价值减少较小的建筑材料,如门窗,行政机关应当赔偿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造成建筑材料价值损失的。
律师提示:如上所述,被拆迁人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的情况往往不完全是由被拆迁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因此,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前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提出异议。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地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