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范围内的房子被以危房名义拆除怎么办?(房子被定义成危房,强拆了)

来源: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2022-05-07 13:10:29 阅读 441

  由于拆迁程序复杂繁琐,补偿标准高,地方政府热衷于寻找歪门邪道进行拆迁,如协议搬迁、城市更新、自主腾退、棚户区改造、危房拆迁、违法拆迁等。,以避免法定的征地拆迁程序,那么这些歪门邪道真的没有漏洞吗?今天律师就以危房为例,为大家做一个分析:

  一、在房屋拆迁中启动危房鉴定拆迁属于故意规避征收补偿程序,属于程序滥用。

  在实践中,在政府实施征收的过程中启动了大量的危房拆迁,这显然是为了避免征收补偿程序,应视为滥用程序。对此,最高法院以此为由撤销了《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一案。

  二、政府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危房鉴定,属于鉴定主体不合格。

拆迁范围内的房子被以危房名义拆除怎么办?(房子被定义成危房,强拆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是否为危险房屋,必须先申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只有危险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才能申请鉴定。实践中,政府部门或开发商申请鉴定的案件相当多,违反了上述规定。

  当然,一些地方政府显然意识到政府部门委托鉴定不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事实,因此制定了规定,在房屋所有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危险房屋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鉴定,如长沙、天津等。但律师认为,上述规定明显与部门规定相冲突,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三、应考虑危房形成的原因,对危房进行追究责任,而不是一拆之。

  危房的责任主体有很多,比如开发商、施工方、设计师,甚至业主的不当使用,比如野蛮装修、改变用途、乱建等。,必须确定责任后再追究责任,但不能拆除,不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如果危险房屋的形成是由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引起的,违反了《建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范要求,工程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主体缺失,相应监督主体或者相应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业主或者用户承担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不履行相应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房屋被认定为危险房屋,是否需要拆除,明确责任是第一步,不能拆除东西,忽视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已纳入征地范围的房屋,不得以危房名义不予补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征地拆迁前,应当对房屋状况进行调查登记。通过调查登记,可以判断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是否为危房。如果构成,可以以旧城改造的名义进行。如果不构成以旧城改造的名义征收房屋,就不能成立,更不能以危房的名义拆除房主拥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不予赔偿。

  律师提示:无论穿什么样的外套,非法拆迁毕竟是非法的,只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最终都会得到公平的判决。

本文关键词: 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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