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男女平等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然而,妇女的权益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歧视。在农村社会环境中,离婚后回到母亲家庭的妇女和婚后仍住在母亲家庭的妇女的权益,与其他妇女的权益相比,更容易受到侵犯,特别是当集体经济组织遇到征地拆迁事件时,上述已婚妇女和离婚妇女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今天律师将分析以下已婚妇女、离婚妇女等特殊群体,在征地拆迁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一、外嫁女性是否应享受拆迁安置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已婚妇女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不具备征地补偿资格。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那么,已婚妇女属于村民吗?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从以下角度考虑:是否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一般来说,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已婚妇女和离婚妇女应当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相应的村民待遇,获得拆迁安置补偿利益。
二是侵犯外嫁妇女权益,是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发放的普遍状态。
在实践中,已婚妇女和离婚妇女在村民中所占的比例较小,相对较弱,无法掌握村务的发言权。即使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其权益也经常受到侵犯。
村民经常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二十四条,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民主议定程序,剥夺已婚妇女、离婚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享有权益。
事实上,这种所谓的民主自治程序主要表现在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决定不平等分配拆迁资金,侵犯已婚妇女、骄傲女婿、离婚妇女、继子女等特殊群体的拆迁安置利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是农村征地拆迁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3、如何保障已婚妇女的拆迁安置利益?
律师认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尊重村民的自治权,还要剥夺已婚妇女、骄傲女婿、离婚妇女等特殊群体的权益。否则,村民自治的民主程序将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大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两者的关系应妥善处理。
必须明确的是,即使是村民自治也应该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村民自治权不能对抗公民的生存权和财产权。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土地补偿不仅具有生存利益,而且具有财产权。无论是土著人、已婚妇女、骄傲女婿还是离婚妇女,都不能被非法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