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赔偿范围。
行政机关基于合法行政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是赔偿责任,而非法行政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是赔偿责任。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形式。《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范围,除被拆迁建筑物重置成本损失外,还应当包括被拆迁人应当享有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和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不仅包括既得财产利益损失,还包括非既得但不可避免的财产利益损失。也就是说,赔偿范围至少是被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程序可以获得的全部赔偿。
二、赔偿方式。
从有效保护被拆迁人享有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行政机关仍有义务提供产权安置房或者支付拆迁安置赔偿金,保护被拆迁人的赔偿选择权,保护被拆迁人的实际居住权益。
三、赔偿标准。
首先,为体现对违法拆迁行为的处罚,对被拆迁人的相应赔偿不得低于其原有的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其次,要考虑其他被拆迁户和当地其他项目类似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情况,全面考虑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连续性、一致性和公平性。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结合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给予被拆迁人必要、合理的照顾和安排,确保其居住条件不降低、不改善。第三,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调解赔偿案件。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赔偿决定。按照综合赔偿原则,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全面、及时、一次性的赔偿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