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被拆迁人的房屋被拆迁后,致力于上访等非法渠道的救济,最终未能解决问题,延误了强拆的起诉期限。当他们回头想通过法律渠道进行救济时,发现强拆的诉讼已经过了起诉期,他们开始感到懊恼。事实上,即使在许多案件中,仍有其他救济方式。今天,律师将为您分析:
1、被强拆的房屋,如果有正式的征地拆迁项目,即使在强拆起诉期后,仍可以提起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在我国,只有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进行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一旦被拆迁房屋纳入征地拆迁范围,拆迁或征收主体应征收并给予相应补偿,这是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不被行政机关强制拆迁行为免除,即使房屋因行政机关强制拆迁而不存在,被拆迁人仍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律责任。
二、履行职责诉讼的主体一般是市、县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以被告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定职责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征用土地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告和组织实施。
根据《土地管理法》、《征地公告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征地安置和补偿方案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最终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者无论实际实施哪个部门,都不能说明实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部门是补偿主体。
县人民政府作为征地主体,不能依法免除补偿安置职责。
三、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强拆诉讼过期后,仍可提起履职诉讼。
如前所述,土地征收是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被拆迁人有权随时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但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行政机关依照职权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没有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只要行政机关依照职权履行的法定职责仍然合法有效,行政机关将继续承担义务,不被行政机关忽视履行,利害关系人就有权随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履行职责的诉讼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因此,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起诉期限,被拆迁人的起诉不超过法定期限。
四、被拆迁人是否申请,有权提起履职诉讼。
行政机关依照职权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的履行申请而变更为依照申请履行的法定职责。被拆迁人是否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职责,不影响行政机关按照职权主动履行相关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