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被征收部门在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前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行为,那么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强制拆迁部门应如何赔偿呢?计算标准一般是什么?
(1)房屋损失的赔偿方式和标准。
如果房屋已被纳入旧城改造的征收范围,并且已被强制拆除,一般很难支持恢复原状。对于非法强制拆迁造成的赔偿,为了反映对非法征收和非法拆迁行为的警告,有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赔偿不得低于依法征收的赔偿,即不得低于补偿期间重建或附近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二)停产停业损失赔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征收房屋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这部分损失一般需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有关赔偿标准执行。
此外,由于征收过程中停产停业的损失,只能补偿因征收给房屋所有人经营造成的临时经营困难,具有过渡成本性质,因此只能按照房屋补偿金额的适当比例计算或支付。同时,房屋所有人在征收或者侵权后的适当期间,也应当及时找到合适的地址重新经营,不得由行政机关承担因自身原因未经营的损失。
(三)确定房屋物品损失赔偿金额的方式。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为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原告因被告原因不能提供证据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由于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不依法公证或者依法制作证据清单,原告难以履行举证责任,被告不能证明实际损失金额,人民法院可以在原告提供的损失金额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其主张,依法确定不利于行政机关的损失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