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先搬迁后补偿的情况。征收人往往采取先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后给予补偿的措施,在征收补偿中占有有利地位,获得更大的话语权,使被征收人在协商过程中失去谈判筹码。
以下是律师对先补偿后搬迁规定的法律分析,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前应当进行补偿。
《征收条例》的规定从规范房屋征收补偿与居民搬迁的关系入手。确立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充分补偿,遏制不补偿强制搬迁的违法征收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来说,房屋征收补偿部门在要求被征收人搬迁前,必须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
先补偿后搬迁一般包含两种情况。
(1)根据《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就产权交换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协议,双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各自履行相应义务。
(2)房屋征收部门未能与被征收人在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因此,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货币补偿已存入专户,产权交换房屋和周转房屋的地点和面积已明确。
因此,无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是否达成征收补偿协议,都要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补偿顺序。注:先补偿不仅意味着补偿时间早于搬迁时间,还意味着全部补偿、实际补偿和补偿到位。房屋征收部门只支付部分补偿费的,不视为履行了先补偿义务。
温馨提示
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如果房屋征收部门未能给予全额补偿提供产权交换房屋的,应当及时使用法律武器保护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