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交换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产权交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一、房屋置换,同地段最低拆多少补多少。
实施房屋产权交换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被拆迁房屋的价格,并结算产权交换的差额;非公益性房屋的附属物不得交换产权,拆迁人应当给予货币补偿。
二、货币补偿,最低的是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