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预收过程中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导游:最近,一位朋友咨询了我们,说他们是农村拆迁。征收方表示,拆迁采以预征收的方式进行的。他的家人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但现在房子也交给了征收方,但征收方没有给予补偿。需要一段时间。他想去法庭起诉,所以他来咨询我们。
许多被征用的人可能听说过合同签订是有效的的规定。在预征收过程中签署的协议是否相同?或者预征收未取得征收审批手续。签署的协议有效吗?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申请9650号《行政裁定书》予以解释,认定在集体土地预征收过程中,拆迁方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附条件行政协议,只有在条件触发时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只有在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准文件时,市、县政府发布正式征地公告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律师说:根据上述判例,朋友遇到的是集体土地预征收,预征收未取得征收批准文件。在此过程中签署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有条件协议,在签署时尚未生效。只有在收集批准文件作出和公告后,有效条件才会生效。因此,他与征收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尚未生效,因此他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征收人也应保持警惕。预征收不是一个合法的征收程序,对被征收人来说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如果被征收人遇到预征收,不得轻易签订赔偿协议,以免侵犯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