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不给我征地补偿,找乡政府管他!最高法:构成不作为。
导游:最近,一位朋友问我们,他们已经征用了土地,这是村集体的土地。村委会还签订了赔偿协议,获得了赔偿,并表示将赔偿分配给村民,但表示他不符合分配条件,没有给他赔偿。他该怎么办?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决定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的,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因此,朋友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要求乡人民政府责令村委会改正。
在与这位朋友沟通后,他说他已经找到了乡镇政府,并希望乡镇政府帮助解决这个问题,但乡镇政府并不在意!在这方面,我们需要向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要求其责令村委会改正。如果他两个月没有回答,或者明确表示他不会被责令改正。我们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人民法院申请5824号行政裁定予以解释,确定村民认为村规民约、自治章程、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的决定侵犯了他们的人身权利、合法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有权要求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督权,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义务履行法定监督职责,未履行监督义务的,不履行法定职责。
因此,如果村民认为村规民约、自治章程、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的决定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有权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督权,镇人民政府有义务调查和处理有管辖权的乡镇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