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强行拆除危房?最高法:真的可以!
简介:在征用过程中,许多被征用的人可能听说过这些惯例,如拆迁和拆迁。许多被征用的人可能并不熟悉这些惯例,甚至知道如何处理它们。但今天我们不会主要说这些,今天分享一个黑龙江关于拆除危险房屋的案例,看看最高法律怎么说!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人民法院申请2336号《行政裁定书》予以解释。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四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按危险房屋等级处理。如果整个建筑是危险的,没有修复价值,必须立即拆除的房屋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拆除。在本案中,2014年8月14日,XX市房屋安全管理评估站发布了《房屋安全评估报告》,确定了XX社区3号楼的整体危险性,没有维修价值,必须立即拆除。因此,XX区政府在履行对利害关系人的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制定了拆迁实施方案,张贴了《关于宣传危房的通知》,召开了听证会,发布了通知、催促等程序,XX社区3号楼的整体拆迁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确认XX区政府的拆迁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律师说:根据上述案例,如果房屋安全评估机构确定该房屋为危险房屋,且整个房屋危险且无修复价值,则必须立即拆除的房屋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拆除。在此过程中,评估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强制拆除。对方有权陈述、辩护、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因此,如果你的房子被认定为危险的房子,但认为它的认定是错误的,你必须及时行使相关权利。如果你提出异议和异议,诉讼就是诉讼。如果你放弃了你的权利,房子最终被拆除了,拆除也不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