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越来越多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城中村改造,尤其是城中村改造补偿。然而,由于城中村地理位置复杂,拆迁补偿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是城中村改造中常见的一种方式:第一步是政府征地;第二步,政府负责平整土地;第三步,政府出让土地;第四步,开发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获得土地使用权,最后办理施工手续。
200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转型模式。此后,国家相继出台政策,吸引市场资金参与城中村改造,城中村改造突破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中关于实施征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的要求。因此,地方政府制定了更多的地方规章制度和地方政策,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征收补偿。客观上,这也为专业房屋拆迁律师干预案件提供了干预条件和空间。
城中村拆迁补偿标准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狭义上,虽然城中村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但补偿仍应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对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房地产进行安置补偿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要求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予以支持,但已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扣除。
城中村拆迁补偿方式包括房屋置换和货币补偿:一是房屋置换,同一地段最低拆迁一次;第二种是货币补偿,最低标准是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上述两种补偿方式并非相互独立。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结合两种方式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交换房屋产权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房屋进行产权交换,并与被征收人一起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交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由于个人住房的重建和收集在旧城,被征用人选择交换房屋产权在重建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房屋在重建区域或附近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