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居住在河南省某村的陆先生遇到了房屋征用。经过多次协商,陆先生和征收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由于征收方急于完成征收任务,在没有法律评估和合理补偿的情况下,与陆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迁。事件发生后,陆先生委托律师保护他的权利。
诉讼后,法院裁定J镇政府强行拆迁是非法的。胜诉后,陆先生根据中国国家赔偿法提出赔偿申请,但J镇政府从未作出任何回应。后来,陆先生依法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
那么,像陆先生这样的被拆迁人在要求赔偿损失的过程中,可以要求哪些方面的损失呢?
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被强行拆除的人可以要求的损失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侵犯人身权利。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按照国家上一年度职工日均工资计算日均工资。
《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公民可以要求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和因工作延误而减少的收入;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要求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残疾生活辅助设备费用、康复费用和其他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费用以及继续治疗所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如果所有丧失工作能力的人也应支付生活费;如果公民死亡,公民可以要求的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对于死者未能工作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
二、财产权利受到侵害。
《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在不同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要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支付赔偿金等,其中最重要的赔偿形式是支付赔偿金;
被侵权人吊销许可证、许可证并责令停产停业的,可以要求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款,追回或者没收资金,解除冻结存款或者汇款;财产权受到其他损害的,应当按照直接损失要求赔偿。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国家赔偿法》第36条的内容:如果非法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无法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损失按损害发生时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如果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损失,可以以其他合理的方式计算。
非法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对被征用人的行政赔偿,不得低于被征用人依法应当取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规定》明确规定:
(一)必要留守职工的工资;
(二)必须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
(三)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
(四)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
(五)在停产停业期间维持经营所需的其他基本费用。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规定》明确规定:
(一)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
(二)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运行损失;
(三)依法通过行政补偿程序取得的奖励、补贴等;
(四)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三、心理健康受到侵害。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受害人的名誉,并在侵权影响范围内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条例》进一步明确,被告人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造成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违法行政行为影响范围内决定消除受害人的影响,恢复受害人的名誉并道歉;
双方可以协商消除影响、恢复声誉和道歉。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以适当的方式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决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房屋有被强制拆除的风险,我们必须及时记录相关物品的细节,计算相关价值,并收集有力的证据证明其价值。
《条例》的颁布是为了澄清和完善《国家赔偿法》中的赔偿项目。此外,它是指当事人要求赔偿项目的合理化,以及法官确定赔偿金额的标准。
在当地行政赔偿诉讼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的损失可以说是多种多样的。未经调查,有人直接要求按每平方米5万元的标准计算房屋价值,但实际上,当地房价最高区域每平方米房价不超过8000元;
有人主张房子里有一对祖传的金手镯,价值88.888888,但事实上,早在强拆之前,当事人就已经收拾好了家里所有的金银;
其他人主张在房子里安装两个9000元的厕所,并要求赔偿。。。的确,房屋已被拆除,当事人遭受了巨大损失。要求赔偿是合理的。然而,确凿的证据对于获得法官的支持也至关重要。
换位思考,如果自己是法官,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如何做出公正的赔偿判决?
因此,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无论我们主张什么样的损失赔偿,我们都应该用尽证据手段来证明我们损失的真实存在。对于无法计算的损失,被告可以参照法律规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提供证据。
因此,如果您的房屋面临强制拆迁的风险,或者已经被强制拆迁,建议您积极收集证据,及时咨询律师,努力弥补损失,避免错过索赔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