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时,大多数征收人最关心的是补偿。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作出补偿决定,但征收补偿决定的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不得由征收部门直接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交换。本规定明确了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交换。
1、在谈判过程中,补偿方式已经明确,征收补偿决定以确定的补偿方式为准。在前期与征收部门协商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明确了货币补偿或产权交换的补偿方式,且补偿的具体金额不明确,则征收补偿决定应以被征收人选择的补偿方式作出。换言之,如果在与征收部门的沟通中确定选择安置房,但最终没有确定安置房的数量和面积,则征收补偿决定不能作出货币补偿。相反,在谈判过程中选择了货币方式,补偿金额不明确,因此征收补偿决定不能作出安置房补偿。
2、谈判过程中没有明确的补偿方式。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分别作出不同补偿方式的补偿金额,由被征收人选择。如果在谈判过程中没有达到补偿方式的选择,或者征收部门没有谈判,在作出征收决定时,不能直接作出货币补偿或安置房补偿,应当列出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条例》明确保障了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如果征收部门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直接确定,则侵犯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合法权利,并依法撤销此类征收补偿决定。律师在此建议,律师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应认真核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