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地业主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一、如何签订征地拆迁协议。
1.签订征地拆迁协议的程序如下: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地业主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申请征地时,应当如实说明个人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
(3)依法批准征地申请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征地所在乡(镇)、村发布征地公告,并在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布征地范围。对于征地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个人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二、土地征收的特点。
1.强制性,土地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在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由国家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土地征收集体组织的地位不平等,在满足法律条件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权限和程序征收土地,不需要征用土地所有人的同意。国家征用土地作为一种行政行为,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组织必须服从。
2.行政性质,征地行为不是基于双方的自愿和一致的民事行为,而是基于行政机关行使其权力并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有些人认为,征地是一种国家行为,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征地与其他行政行为没有区别的,是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权力的行为。国家的行为是不可能的。征地属于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
3.公共福利,土地征用是国家对公共利益的需要。大多数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指一定范围内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国家依法征用土地的唯一原因。
4.征地必须以补偿为必要条件。国家在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同时,应当对被征用土地的农民集体和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民进行补偿,并确保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会下降。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地业主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个人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