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许多被征地人认为征地单位给予的补偿不合理,因此他们希望通过请愿和投诉向征地单位施加压力,以提高征地单位的补偿。这是保护权利的有效途径吗?
2022年4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信访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并明确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读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来访,包括案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市、县级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联合接待机制,组织有关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
然而,所谓信访的本质并不属于法律行为。对于信访处理意见,没有有效的权利保护渠道进行复议或诉讼。虽然《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以及公安机关的法律程序处理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法终止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通过仲裁解决的,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方式解决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
然而,在实践中,仍有许多被征用的人不听取来访部门工作人员的建议,盲目地认为只有大领导有最终决定权,不想执行麻烦的法律权利保护程序。然而,它没有考虑到政府的内部权力和责任是明确的,每个工作人员处理不同的工作职责,当事人认为大领导实际上没有权利处理他们的上诉,但因为当事人坚持要求他们解决问题,所以他们只能发布一个舒适的答复。当事人长期无法解决问题,但在日复一年的请愿和投诉中,错过了正确的权利保护方式的限制,导致最终的权利保护,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律师提醒您,当您遇到一些问题时,投诉和请愿可能是权利保护的开始。但是,当您遇到征地拆迁问题时,很多问题都涉及到权利保护的及时性。建议您不仅要投诉、请愿等手段,还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询问正确的法律权利保护方式,以免因错过权利保护时效而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