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中,当双方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时,一般需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一旦协议签署,在未来的征收工作中,如果征收方可以将补偿款项和安置房交付给被征收则与被征收人关系不大。
需要注意的是,在补偿安置真正实施之前,大多数被征用的人最好不要掉以轻心。他们必须在和平时期为危险做好准备。他们应该在收集证据时收集证据。
然而,在签订补偿协议时,许多细心的被征用人早在知道拆迁时就开始了解征地拆迁中经常出现的一些问题,比如如何签订补偿协议会给自己带来更多的利益,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仍有一些被征用人知道他们的家庭也在拆迁范围内,当拆迁方来签署赔偿协议时。在这种情况下,被征用人如何签订赔偿协议而不遭受损失?
首先,律师应该提醒您,无论被征地人在拆迁前是否了解一些与征地拆迁有关的法律知识,或者被拆迁一次,被征地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前都应注意以下几点。
1.征收方是否发布了征地预公告等文件。
无论是《土地管理法》,还是《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都明确规定,土地征收预公告必须在被征收地区发布人民群众的意见,如拆迁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如果征收方没有主动披露这些文件,则表明征收程序中不仅存在违法行为,而且侵犯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因此,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被征收人必须了解征收的目的和补偿标准,并查看征收方是否以书面形式发布了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如果没有这些文件,征收方没有告知您具体的征收信息,所以他会上门让您签署补偿协议并尽快搬迁,因此,如果您不知道补偿标准,建议被征收人不要签字或搬迁。
2.是否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众所周知,无论是集体征地还是国有征地,都要先补偿。搬迁后是铁的征收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反。但在实践中,一些征收方先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征收人的房屋,然后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这实际上是非常违法的。如果房屋在没有赔偿协议的情况下被拆除,然后与被征收人协商赔偿并签订协议,这对被征收人非常不利。
因此,如果征收方违反先赔偿后搬迁的原则,上门签订赔偿协议,最好不要签字,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3.补偿标准是否低于被征收人原来的生活水平。
《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应当公平合理,确保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得到保障。《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因此,在实践中,如果赔偿低于上述两项原则,则不应签署征收方提出的拆迁协议。一旦签署,如果你想在将来回去重新签署,并通过法律渠道保护你的合法权益,这将变得更加困难。
4.补偿协议内容是否明确、完整,主体是否合法。
在征收程序方面,如果征收方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执行,征收程序合法,则被征收方需要特别注意补偿协议的签订。
(1)协议的内容是否完整。一般来说,一个合法的协议需要具体的被征用房屋的情况、被征用土地的具体情况和具体的补偿方法。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的过渡方法。具体的过渡费用。支付补偿期。安置房屋的交付期。具体的违约责任和条件等。
如果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具体内容以空格的形式替换,则表明必须有可疑之处。这种空白协议和协议的内容不清楚。我们不能签署不完整的协议,否则会对我们自己极为不利。
(2)签署主体是否合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主体。因此,与我们签订补偿协议的人也应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其他部门委托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必须有书面授权书。
如果村委会代表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或者村委会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没有书面委托书的情况下,一定是违法的。对于后者,如果被征收人事后不批准或同意,原则上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未经代理人批准的,对代理人不生效。
当然,如果村委会有书面委托书,或者在为被征用人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用人承认,原则上补偿协议有效。
简而言之,律师想说的是,在签赔偿协议之前,我们必须澄清上述几点。赔偿协议内容不完整,相关事项不明确。在协议中,签署主体是非法的,我们不能签署,以避免拆迁造成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