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为了尽快达到征地的目的,或者为了低成本征地,一些征地方通常会将一些无照房屋或手续不全的房屋认定为非法建筑,将一些土坯房认定为危房,有的甚至在与被征地人就赔偿事项达不到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将无安全隐患的房屋认定为危房。
那么,被征用人的房屋是非法建筑还是危险房屋,相关部门能否口头认定?在征地拆迁中,是否可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房屋,即危险房屋进行补偿或减少补偿?如何识别危险房屋?确定的标准是什么?
危房的意义。
那么什么是危险的房子呢?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所谓危险房屋,是指结构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属于危险构件的房屋,随时可能失去结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安全居住和使用。
简单地说,房屋会对我们老百姓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已经不能再住了,这样的房屋就是危房。
危房鉴定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然而,律师应该告诉你的第一件事是,无论是非法建筑还是危险危险房屋的识别不仅可以口头上说,更多不能随意识别,必须结合房屋的实际情况、家庭调查、调查等。如果有关部门口头将被征用的房屋认定为非法建筑或危险房屋,评估机构没有调查、现场调查等,则为违法,违反法律程序。
根据《城市危房管理条例》的规定,危房鉴定必须遵循以下程序:(1)受理申请;(2)初步调查,了解房屋的历史和现状;(3)现场调查、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4)检查和计算,整理技术数据;(5)综合分析、论证和定性、综合判断和处理建议;(6)出具评估文件。
因此,律师再次提醒您,在危房鉴定过程中,如果鉴定机构未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被征收人可以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或咨询专业律师及时止损。
此外,律师还需要提醒您,危房的鉴定不同于非法建筑的鉴定。一般来说,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只能是房屋所有人或房屋使用人。有关部门无权申请危房鉴定,法律没有给予有关部门申请危房鉴定的权利。因此,在实践中,如果有关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征用人的房屋进行鉴定是违法的。
根据中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者向当地评估机构提供评估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法律证明。评估机构收到评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评估。
那么,应该如何申请危房鉴定呢?
首先,该房屋具有合法的产权,对于没有房屋产权证书的人,我们必须及时办理房地产产权证书。如果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不能处理,但不属于非法建设,可以及时报告当地城镇进行统一评估。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向当地评估机构提出评估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法律证明。
其次,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鉴定。一般来说,评估机构名单可以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的公告栏中找到。申请人可以直接联系,但需要注意的是,危险房屋评估的费用应自行支付。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条例》第12条,业主和用户均可申请评估。被认定为危险房屋的,由业主承担评估费;被认定为非危险房屋的,评估费由申请人承担。
如果由当地乡镇(街道)统一安排时间进行鉴定,那么鉴定费用一般由乡镇(街道)统一安排。
是不是所有的危房都要拆除重建?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即使房屋被认定为危房,也不代表所有危房都需要拆除重建。一般来说,危房鉴定分为四个等级,即A级、B级、C级和D级。A级是非危险房屋;B级是危险点房;C级是当地的危险房屋;D级是整个危险房屋,具体标准如下: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没有腐烂的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没有发现危险点。对于这类房屋,只要经过修缮和加固后能够继续居住,就不需要拆除。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当房屋被确定为B级时,只要满足条件,也可以在一般维修后继续使用。
C级:部分承重结构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部分危险情况构成部分危险房屋。当它被确定为C级时,这意味着房子已经开始倒塌。如果维修后仍存在安全隐患,一般不能再居住。
D级;承重结构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整个房屋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个危险房屋。这种房子是最危险的。不管房子本身是否危险,它都属于危险的房子。因此,在房屋被确定为D级后,需要拆除和重建。
简而言之,律师最后要告诉你,危险的房屋评估需要由业主申请,评估机构需要按照法律程序,实践,特别是在征地拆迁中,如果相关部门委托评估机构作为房屋评估的所有者,并根据评估机构的文件强制拆除房屋,这是非法的,被征用人必须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