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时,可以选择产权置换补偿。产权置换是让征收部门对安置房屋进行补偿。拆迁安置房屋面积缩小,安置面积包不包括公摊面积?
拆迁安置房面积缩水,安置面积不包括公摊面积。
在房屋拆迁纠纷中,被征地人选择什么样的安置方式是有选择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然而,面对产权交换的选择,交换的产权区域是否包括共享区域,在实践中,每个区域都有自己的标准。例如,最近,一位咨询盛云律师的拆迁户报告说,他用自己居住的200平方米更换了同一面积的高层建筑,但结果是,实际面积只有140平方米,共享面积高达60平方米。这种情况严重不合理。例如,被拆迁户属于平方米,自建房屋没有共享面积。如果在产权交换后出现共享面积,实际安置面积将严重缩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有关拆迁负责人严格执行拆迁程序,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涉及农村征地拆迁的,拆迁前必须安置,解决农民住房问题,确保被征地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得到保障。拆迁后不降低生活水平是征地拆迁的最低行为准则,是对被征地人的保护和承诺。因此,对于安置房,如果包括共享面积,将降低被征地人的生活水平,侵犯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
一、公摊面积不计入安置房面积。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区开发建设的意见》规定,安置房为小高层、高层、电梯、电梯增加的走廊摊位面积不计入安置区。
《西安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共用面积部分不结算房价。
《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被征用房屋的共享面积按1:1的比例交换,安置房屋的共享面积与被征用房屋的共享面积之间的差额不结算。
《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对类似地段的产权进行交换的,被征用房屋的建筑面积与交换房屋的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不结算差价,相应的共享面积不结算。
二、按公摊系数计算安置房面积。
《安庆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征收房屋实行产权交换的,产权交换房屋的建筑面积按产权交换房屋的实际共享系数计算。
三、按相应比例给予补贴。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给予分摊补贴。第三款:分摊补贴系数由市、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公布。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暂行)》第二十五条:被征用住宅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低于或者等于15%的,应当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按照15%的分摊系数计算。被征用房屋建筑面积分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四、根据实际情况结算差价。
地方法规和地方政策都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只能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细化。因此,面对各种地方政策,我们只需要明白,拆迁不能降低我们的生活水平。
以上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选择产权置换的拆迁补偿方式时,不能降低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安置房屋的面积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无论共用面积是否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