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括
张先生是河南省一个城市的居民,拥有合法的房屋。2016年10月,由于项目改造,张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是补偿价格很低,甚至“回到解放前”。自然,张先生无法接受如此残酷的现实,因此双方在拆迁补偿问题上陷入僵局。
2017年1月,区政府不顾尚未签署赔偿协议的事实,在凌晨直接强行拆除了张先生的房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先生通过他人的介绍找到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了全权事务。
办案经过
在接受张先生的委托后,为了积累更多的谈判筹码,律师开始了一系列的调查程序,以应对拆迁方作出的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并掌握了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他违反法定程序强行拆除房屋。2017年2月,区人民政府向被告提起诉讼。
后区政府声称,由于其在诉讼期间对张先生作出的征收和补偿决定尚未达到申请强制执行阶段,因此不可能在半夜组织房屋拆迁。它还一再强调,原告的房子是无人居住的,这可能是拆迁公司的错误拆迁。地区人民政府列出了各种各样的名字,只是试图证明这一点“有理有据”从而漂白他的非法行为。但对于这样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来说,这些只不过是虚张声势。在法庭上,律师以有力的证据直接攻击被告强行拆迁的违法行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赔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决定。律师指出,当张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区人民政府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是法律禁止的行政强制拆迁行为。在解释这一强制拆迁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律师强调,这一非法强制拆迁行为严重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区政府在决定对张先生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后,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没有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赔偿决定是合法的情况下,直接组织强制拆迁,没有相关职权和法律依据,违反法律规定。
2017年7月12日,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法院裁定,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张先生被征用房屋的行政行为是非法的。这一判决为随后的强制拆迁补偿申请奠定了基础。不久,张先生也得到了令人满意的安置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