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子被秘密拆除,没有补偿。没有办法找到拆迁方和地方政府?当然,虽然拆迁方有时是行政主体,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政府,但法律也赋予被拆迁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接下来,我就给大家讲一个律师事务所最近帮助被拆迁人依法获得60万赔偿的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黄先生在湖南老家有一套房子,房子手续基本齐全。2016年,黄先生的老房子在该地区“城中村”整个征收项目已规划在拆迁范围内。但是,黄先生没有看到拆迁方公布的征收决定、征收决定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征收文件。黄先生觉得在这种情况下,他不知道赔偿标准不能签署协议,所以他拒绝与拆迁方签署。后来,这件事被搁置了。黄先生想等着看政策是什么样子,但他没想到他的房子在2018年被秘密拆除,黄先生没有得到任何补偿!
黄先生别无选择,只能通过电话与我们联系。在阅读了黄先生的相关信息后,我们申请公开获取当地具体拆迁政策的信息。后来,根据相关法律依据,我们指导黄先生于2019年11月通过邮政服务EMS《安置补偿申请书》已邮寄至区政府,要求区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但是,在收到黄先生的申请后,区政府没有对安置补偿申请作出书面答复,更不用说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了。区政府不仅没有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而且在收到黄先生的申请后近三个月没有作出书面文件。
怎么办?就这么算了?这肯定是不行的!看到这种情况后,黄先生完全委托律师代理他的案件。
律师告诉黄先生,房屋和土地作为公民的重要财产,不能随意征用。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的实质是国家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实行征收制度,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也就是说,如果实施拆迁征收,拆迁方必须有法律依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需要赔偿。
根据法律的规定,我们知道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是代表国家负责具体征收和补偿的法定主体。区政府应当履行其在黄先生所在地区实施的拆迁和征收的法定职责。
涉案的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是对土地征用的补偿和安置。黄先生在这块土地上建了一所房子。黄先生向区政府申请安置补偿。根据法律规定,区政府应当依法处理。显然,区政府的做法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后来,在我们的帮助下,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裁定区人民政府的做法违法,向黄先生支付了60万元的征地补偿安置费。
事实上,在征收过程中,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拆迁方有法律行政赔偿义务。被拆迁人作为拆迁补偿的对象,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补偿的主体,产生行政补偿的法律行为。
根据法律,只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仍然合法有效,行政机关将继续承担义务,不会因行政机关的疏忽而消除义务。
什么意思?一般来说,在上述案例中,黄先生向行政机关提交了申请,行政机关也签署了收据。无论拆迁行为是对是错,最起码都要回复黄先生。
特别是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有效地履行,行政机关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的履行申请而转变为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
事实上,行政机关主动赔偿的可能性很小。例如,在征地拆迁中,作为征地主体,它有自己的责任补偿被征地人,不需要被征地人申请,其权力和责任决定,必须主动补偿被征地人。
因此,在现实中,被征用和拆迁的当事人是根据申请进行赔偿的。什么意思?被征收人主动申请履行行政赔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