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拆迁补偿安置不满意的,可以向上级政府提出上诉。被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后,对裁决不满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关于如何解决拆迁补偿安置不满意的问题,以下小编为您提供详细的答案。
一.如何解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
1.对拆迁补偿安置不满意的,可以向上级政府提出申诉,经被拆迁人申请提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定;
2.对裁决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法律依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计划确定的合同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报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赔偿协议。被征用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屋拆迁补偿范围有哪些?
1.房屋。
被拆迁房屋纳入补偿范围的,必须是合法房屋。这里所说的合法性,包括两个含义:
(1)所有权人合法所有。
(2)房屋本身是合法的,如果不是非法建筑等。“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附属物。
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附属于房屋的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依附于房屋而存在。
(2)有一定的用途,有利于房屋的升值。
(3)必须是能够计算其价值的对象。
(4)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应当具有合法性。
3.收益权。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内的收益权应具有以下特点:
(1)收益权人是合法占有和使用被拆迁房屋的,其收益权必须有合同或法律依据。
(2)应合法产生收入。
(3)收益应当是有依据的,包括即时收入和合法预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