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需要什么程序?
1.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所在地政府计划委员会的立项批准文件必须取得任何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到当地政府规划局或者规划办公室办理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土地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国土资源局申请批准文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理前两个批准文件。国土资源局认为土地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将颁发国有土地批准文件。
4.拟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拆迁人对规划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拆迁。.构筑物.居住人口.调查核实地理环境和被拆迁户的经济状况,全面掌握具体情况,分析拆迁工作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和趋势,认真研究和制定可行的拆迁工作方法.拆迁期限确定。
5.开设拆迁资金专用账户。
拆迁人必须按照拆迁工作的需要,在专业银行开设专用拆迁资金账户,全额存入拆迁资金,专用资金。
6.申请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取得上述条件后,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当地房管局或建设局办理拆迁许可证,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7.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发拆迁许可证的同时,拆迁许可证发证单位发布了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拆迁人名称.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日期等。
8.拆迁冻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公告发布后从事以下活动:
(一)新建房屋及其附属物.扩建.改建;
(二)房屋买卖.交换.赠予.租赁.抵押.析产.房屋租赁户名分列;
(三)房屋和土地用途的变更;
(四)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社会团体。
9.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拆迁期限内与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协商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依法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拆迁人应当按照约定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当在约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拆迁后,拆迁人应当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和拆迁期限内进行拆迁。
10.强制拆迁
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拆迁人将通过法律程序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强拆。
有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对征收补偿方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进行处理.区位.用途.组织调查登记建筑面积等情况,被征收人应当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赔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地点和面积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订立补偿协议,如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